編輯室手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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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星期有多宗重要案件,先後在法院裁決及判刑,最受注目的,相信是 7.1 立會暴動案。經過 34 日審訊,案件在上月裁決,連同早前認罪被告,共 12 人暴動罪成,另外兩名報稱記者的被告,暴動罪名不成立、「非法進入立法會」罪成。
案件分拆多日求情,押後至上周六(16 日)判刑,12 名暴動罪成被告,分別判囚 4 年半至 6 年 10 月。暫委法官李志豪判刑時形容,立法會具獨特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,示威者的行為極其侮辱和挑釁,包圍立會亦等同衝擊法治,屬暴動案中最嚴重。
當中有 4 人判囚 6 年或以上,接近區域法院最高判囚 7 年的上限。刑期最高、判囚 6 年 10 月的林錦均,法官指他雖然沒有進入立法會,但當日直接衝擊立法會,破壞立法會憲制地位。
另外,不認罪的王宗堯,判囚 6 年 2 個月。法官不接納辯方指,王宗堯僅短暫逗留在會議廳內,認為「像他那樣的人」短暫留下,已能激起士氣,令暴動持續。
翻查《法庭線》數據統計,反修例暴動案至今逾 600 人罪成,未計及 7.1 暴動案,有 3 人判囚 6 年或以上,當中刑期最長的是 7.21 元朗白衣人鄧懷琛,他被裁定兩項暴動等罪成,判囚 7 年。其次為女文員方穎雯,她分別被控 10.1 尖沙咀及 11.18 理大暴動,兩罪分別判囚 4 年 9 個月及 4 年 4 個月,總刑期原則下,共判囚 6 年 9 個月。餘下一位,是同為 7.21 元朗白衣人案被告的蔡立基,暴動等兩罪成判囚 6 年。
換句話說,今次 7.1 暴動案,是反修例暴動案中,最多人判囚 6 年或以上的案件,其中 6 年 10 個月的刑期,是反修例暴動案中第二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