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輯室手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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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卓廷披露警司游乃強受查案上星期進行終審聆訊,庭上雖然短短兩小時,但涵蓋了不少資料,今期手記說說那些因篇幅所限,未有寫進報道的細節。
林面對的「披露受查人資料」罪,來自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 30 條。雙方庭上都同意,控罪目的是維護廉政公署就貪污相關罪行調查的完整性(integrity),意思是讓廉署能秘密地調查這類案件,避免打草驚蛇,讓目標人物洞悉,得以及時與涉案人夾口供、毀滅證據,甚至逃離香港。
律政司一方進一步解釋,在貪污罪行中,涉及行賄及受賄的雙方達成互利的秘密協議,他們一般都不會舉報對方(例如有別於詐騙案,執法部門可憑受騙一方的舉報展開調查),故廉署調查通常都很困難,必須確保不走漏風聲。
雙方都引控罪條文沿革,「咬文嚼字」,爭議應該如何詮釋。
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,語速較緩慢,語調沒太大變化,予人小心翼翼的感覺。他雖然同意控罪旨在維護貪污相關調查,但提出條文之中「受調查人的身份」這 7 個字,應詮釋為包括所有廉署調查的罪行。
那麼廉署有權調查甚麼罪行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