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輯室手記
各位訂閱讀者:
政府就《基本法》第 23 條立法的公眾諮詢上星期完結,我們趕及刊出兩篇關於「國家秘密」的報道。這部分頗複雜,我們花了不少時間消化、找資料,問學者意見,發現要分辨甚麼是「國家秘密」,並不容易。
諮詢文件提出 7 類範疇,包括國家或香港重大決策、國防、經濟和社會發展、科技等等;按文件所述,若「秘密」屬於這 7 類範疇之內,而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,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,該秘密即屬國家秘密」。
這 7 類範疇本身已廣闊,例如「經濟和社會發展」,可想像涵蓋很多政府的政策及工作;這些政府內部資訊,若是保密級別(內地分為 3 級:絕密、機密及秘密。據以往資料,港府分為 4 級:絕對機密、高度機密、機密及限閱)的文件,可以理解日後都會屬於「國家秘密」。
但按上面的定義,即使是非密級的內部資料,只要符合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,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」,都會被視為「國家秘密」。如此一來,可能有很多政府內部資料都有機會被視為「國家秘密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