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輯室手記
各位訂閱讀者:
2024 年來到最後一周,我們精選今年備受關注的法庭案件,扼要地整理重點,載於昨日刊出的年度回顧文字報道。我們亦將刊出影像版的年度回顧,以法院現場的影片、相片述說今年的法庭事。
今年不少國安、煽動和反修例案審結,在有罪、無罪、勝訴或敗訴的背後,有很多事實及法律爭議的裁斷;它們縱然不及審訊的結果搶眼,仍是意義深遠,值得深入報道。
例如在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,終審法院 5 名大法官以 3 比 2 裁定在刑事審訊中,被告一方可以挑戰警方集會禁令的合法性;在 8.18 流水式集會案,終院一致裁定基於法律框架差異,香港法庭不應跟隨英國的案例,而是應該遵從本港已確立的違憲審查原則。
在房屋政策、《遺產條例》3 宗平權案,房委會及政府引用《基本法》第 37 條(指憲法只保障異性伴侶的婚姻),為對海外同性配偶的差別對待作辯解,終院亦駁回,指說法屬於循環論證,而第 37 條不等於讓政策免受《基本法》平等條文的審視。
而在有關國家安全的數宗案件,法院進一步確立政府及國安委的職權。
例如在《願榮光歸香港》禁制令案,上訴庭指評估國安風險的責任在於行政機關,法庭應對其判斷「予以絕對的遵從」;在黎智英聘英國御用大狀案,上訴庭指法庭對國安委的決定並無司法管轄權,而人大解釋明確指出國安委可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,並非限於《國安法》第 14 條所指的 3 項職能。
這些重要裁決的報道,背後是日復日在法庭現場聽審、採寫,以及鑽研長篇幅的判詞,梳理法庭的邏輯和判決的原則。有時我們發覺太過複雜,裁決當日只能集中報道結果和幾個重點,之後再作跟進,又有些時候,我們礙於人手不足,為無法向讀者更詳盡地分析、跟進而感到遺憾。
除了日常法庭案件的採訪及報道,我們今年一共刊出了 66 篇文字專題報道。